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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省内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样化的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方式,为高技能人才免试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搭建通道,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15〕15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起在我省实施单独招生的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高技能人才免试录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免试条件

  申请免试录取的考生,除符合我省当年普通高考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2. 获得由我厅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3. 高中阶段教育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目前在职在岗且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人民政府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者。


 二、 报考专业及招生计划

  申请免试录取的考生所报考的专业应与其具备的专业技能相对应,且该专业已被省教育厅列入到当年单独招生院校招生计划之中。所用计划使用报考学校未完成的单招计划调剂,报考学校单招计划完成的使用普通类计划调剂。


  三、 报名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具备免试录取申报条件的考生,在自愿报名的前提下,可向我省开展单独招生的相关高等职业院校申请报名,报名时间一般为3月底或4月初,具体报名的起止时间与有关院校单招报名的时间相同(详见各招生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

  (二)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申请免试录取的应届中职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交个人2寸免冠照片三张、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已取得的国家或省级技能大赛获奖证书(原件)。

    2. 申请免试录取的在职在岗人员,报名时需提交个人2寸免冠照片三张、个人身份证(原件)、毕业(学历)证书(原件)、目前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已取得的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奖状、证书(原件)及对应的文件等佐证材料。


 四、 资格审核和公示

  申请免试录取的考生对所提交的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受理免试录取考生报名的高职院校负责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全部材料复印、备存汇总并加盖院校公章后,于4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对其进行资格复核。

  经复核后具备相关免试录取资格的,由省教育厅、省招考办和相关高等职业学校于5月初分别在省教育厅网站、辽宁招生考试之窗和招生学校网站对其进行拟录取资格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须包括以下事项:考生姓名、性别、拟报考院校名称、拟报考专业名称、目前所在单位(学校)、已取得的奖项和技术等级(职业资格)情况等。公示期内如有实名举报,一经查实属实的,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五、 录取备案

  经公示无疑义后,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可于办理本校单招录取手续时一并到省招考办为免试录取考生办理录取备案手续。已被免试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或我省统一组织的高职对口升学考试及录取。

 六、 有关要求

    1. 各高等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免试录取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认真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公示和录取备案等各环节工作,坚决杜绝违规录取行为发生。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被免试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2. 各有关高职院校,要在规定时限内,将考生提交的申请免试录取资格相关证实材料连同经学校审核同意的《高等职业院校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一并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

   3. 请各市教育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中等职业学校。



 

附件:高等职业院校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1.jpg附件:高等职业院校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2.jpg